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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本科实验与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

 

本科实验与实践教学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教学环节,安全是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前提。加强对实验与实践教学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预防、控制和消除实验与实践教学中的安全风险,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是相关教学单位、指导教师和学生的共同责任。依据《西北工业大学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组织开展的实验教学、创新实践、工程训练、实习实训、体育艺术以及其它实验与实践类教学活动。

第二条 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教育先行、明确责任、实事求是、方便操作的原则,努力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并妥善处理好实验与实践活动中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三条 本科实验与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由教务处负责,各教学单位及相关教师负责具体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四条 安全意识是高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教育必须与教学工作同部署同落实。

第五条 安全教育要贯彻于本科教学全过程,各教学单位做到事前有集中动员教育,过程中有监督与提醒,结束后有总结与改进。

第六条 强化教学过程中的安全教育,要求师生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学习安全法规,掌握安全操作和技能。

第七条 具有特殊要求的实验与实践教学活动,各教学单位在按照规范操作规程的基础上,针对其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安全规定,并宣传落实到位,确保教学过程安全实施。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教务处职责

1.负责制定学校本科教学实验与实践相关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2.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日常教学环节,重点将安全教育列入实验教学、创新实践、工程训练、实习实训、体育艺术等教学计划,并督促执行;

3.负责在教学检查、考核及管理等过程中体现安全生产方面的要求,重点将教学过程中涉及师生安全的事项作为教学评估与监督的重要指标;

4.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对实验与实践教学环节中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教学单位职责

1.负责落实和执行学校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实验与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计划、开展教师的安全管理培训及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

2.负责检查本单位实验与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3.负责实验与实践教学安全事故的调查、取证和一般事故的处理。

第十条 指导教师职责

1. 必须接受由学校或教学单位组织的安全管理培训,在掌握应急处理方法和技能的基础上,才能指导学生的实验与实践教学。

2.必须本着“安全第一” 的原则,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学生校外实验与实践教学期间的日常安全工作。如在外集中开展实验与实践教学,应每周召开一次全体学生安全会议,强调安全问题。

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如遇违纪、安全事故等情况应及时处理,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第十一条 学生职责

1. 遵守学校、教学单位安全管理相关操作规程、保密及安全管理规定,积极主动接受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2. 自觉遵守实验室或实践场所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定,爱惜仪器设备,保护教学环境安全。在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前,应在读懂使用说明书前提下,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方能操作该设备。

3. 在外实验与实践期间,必须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及习惯,做到宽容与谦让,避免与当地群众或其他人员发生冲突,注意交通、财物、饮食卫生及人身安全。参加校外集中实验与实践时,应听从带队指导教师指挥,服从安排,严禁私自或单独进行活动,外出须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并履行请假手续,按规定时间返回;自行联系校外实验与实践时,必须每周与指导教师联系一次,汇报安全等情况,如发生重大事故,应及时向指导教师、学院报告。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在制定实验与实践教学计划时,如教学内容对设备使用、试剂功能、环境安全等有安全管理要求,应按相关管理办法在内容上进行标示。

第十四条 学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对教学单位安全管理的检查工作。教学单位每季度须开展一次安全检查,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管理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全体师生参与的安全演练。

第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每年开展一次安全管理总结工作,对当年发现的安全管理问题要及时总结、整改。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当发生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开展自救、互救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同时第一时间向负责人和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接到报告后教学单位第一责任人应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专业力量开展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按事故报告规定如实上报事故情况,不得隐瞒、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不得毁坏事故现场和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八条 学生在参加安全教育后仍违反实习实训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个人人身安全事故和损失的,由学生本人负责;造成集体和国家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因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忽视安全管理等造成实验与实践教学学生安全事故的,视情节严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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